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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实力雄厚的安全机构出人意料地投资了股票

一名实力雄厚的安全特工突然入股被撤资,非法获利410万元换来10年监禁。国有企业身份被认定为“国家职工”_中国经济网-国民经济门户网站 财经通讯社12月12日电(记者王晨)近日,法院的一项判决引起银行业银行圈的震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对中信建设投资银行原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原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杜鹏飞涉嫌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杜鹏飞秘密参与了振华新材料IPO项目,预计不会通过该初创公司购买股票。下禁令后,他投掷赚了410.64万元。最终因收受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茶藨。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国库。这不是一起普通的资本市场违规案件。该案的主要败笔在于,法院首次明确将国有企业主要业务骨干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雇员”,打破了以往类似案件中“非国家雇员受贿”的行业惯例,从轻量刑或仅行政处罚。作为涉足投行十年的精英中层人士,杜鹏飞主导过资本的多个重点项目。然而,就在振华新材IPO前夕,他却跨过了证券法的红线,通过持有曲线通过他人拿股。从带着150万元替他人资金入局,到封禁后大赚410万元,最终在审计机关的责任下被曝光司法当局。该案不仅是对单一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也向资本市场发出了加强监管、从严司法的强烈信号。它为投行从业人员划出了一条不可估量的法律红线,重新界定了职业风险的边界。预计保荐人代表不会购买股票并在上市后释放收益。公开信息显示,杜鹏飞拥有硕士学位。毕业后加入中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他服务了10多年。案发前,其职级为D(总监),系投行业务中层业务骨干。杜鹏飞在其职业生涯中主导或参与了多个重要的资本运作项目,包括振华新材、思维控股、大参林等IPO项目,香雪P等再融资项目医药公司的配股及公司债券、华丰股份的可转债、盛路通信等企业的并购重组等。彼为保荐代表人,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振华新材料本案的主体是一家锂电池正极材料供应商。其主要客户包括CATL等领先的电池公司。 2021年在科创板成功挂牌。2019年8月,中信建投与振华新材正式签署上市顾问协议。杜鹏飞以教练组长、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三重身份,全面领导IPO项目的保荐工作。签约辅导协议前夕,振华新材面临阶段性资金周转压力。当时,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拟定定向增发方案,拟向注册成人股东募集不超过8亿元,每股发行成本约12.5元。不过,一些老股东认为价格太高,放弃了认购。最终仅募集到约5.13亿元,其余增发额度尚未使用。为了拿下IPO推介项目负责人杜鹏飞,振华新材主动让杜鹏飞以控股老股东的方式参与本轮定增。尽管《证券法》明确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变相持有股票,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股票,但杜鹏飞仍然接受了邀请。他没有直接投资,而是找到关系密切、在上市公司工作的刘飞,给他介绍了振华新材料的投资机会。刘飞同意投资t 150万元参与增发,将资金划入约定股东账户,股权登记在老股东名下。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上市后如有利润,各分一半”。 2021年9月,振华新材在科创板挂牌,发行价11.75元/股。上市后,公司股价在禁售期内一度达到80元。 2022年9月第一批限制性股票募集时,股价维持在近50元的高位。解禁后,杜鹏飞、刘飞先后通过代理持股账户减持MGA相关股票,合计收入约410万元。根据此前约定,刘飞将约200万元收入转移给杜鹏飞。哦,持有人。但在随后的证言中,刘飞表示,他并不知道这200万元是否分配给了杜鹏飞,也不了解股份的具体安排。审计揭露了杜鹏飞的违规操作,后来在审计监督过程中也出现了违规操作。 2024年,国家审计署对中信集团系统进行例行审计时,热情地发现了杜鹏飞对振华新材料的意外惊喜的不寻常线索。审计部门立即展开深入检查,确认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相关线索已依法移送齐齐哈尔市监委。 2024年10月,齐齐哈尔市监委对杜鹏飞采取拘留措施,并正式立案调查。经过半年多的彻查,案件移送2025年4月,监察机关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侦查起诉。检察机关综合审查证据材料,认为杜鹏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410万元。依法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本案在龙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一是杜鹏飞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直接决定了其行为是否应归入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第二,受贿数额是否按照其实际收受的200万元计算,还是按照减持收入合计410万元计算。 t 的身份国家职能确定,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信建设投资是国有企业,有中央金控平台等国有资本支持,承担着资本市场国有金融机构的重要职能,并纳入全国金融资产运营系统管理。根据《中信建投协会章程》和《总部职务管理办法》等规定,D级及以上级别外部人员须经过提名、集体考察、经营决策会议报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等严格程序。本案中,杜鹏飞的两项主要职务均符合上述规定:2018年12月,公司执行委员会决定聘任其为投资银行部董事。会议决议(D),并将会议决议副本发送给公司委员会成员; 2021年12月,公司党委直接决定聘任他为投资银行执行总经理(ED)。法院认为,这两项任命完全满足承认“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求”。对于“公务”性质的认定,公诉机关指出,中信建设的投资说明材料指出,如果保险机构不审慎、犯根本性错误,公司将面临民事责任和声誉损失,并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杜鹏飞在该项目中的行为应被视为与国企安全密切相关的“公务”同谋。法院还澄清,杜鹏飞的工作具有明显的管理特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f是国有金融资产,所以他应该算是从事“公务”。对于利益转让的认定,法院指出,虽然保荐协议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的,但杜鹏飞的履职情况对振华新材IPO的成功发挥了重要而重大的作用。其获得的“入股机会”实质上是通过交易形式非法收受大量股权,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确定受贿数额方面,法院裁定,杜鹏飞于2022年9月减持股票后开始分割赃物。此时,他已经对所有股权建立了实际管理控制权。此时犯罪应视为已完成,犯罪金额按总金额计算。金额为410万元。本案判决的逻辑打破了“以实际收受数额认定”的传统思维,以“收受贿赂的控制/处分权”为主锚,最终将案件置于“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范围内。 “国家工人”的基本决心破坏了工业实践。杜鹏飞案的判决引起了资本市场特别是投资银行领域的强烈震动。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突击购买代理股”往往以行政处罚为依据。惩罚措施通常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禁止市场准入等;即使涉嫌刑事犯罪,“非国家官员行贿罪”也往往被定罪处罚,泛词相当轻。此案中,杜鹏飞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处10年零2个月监禁因受贿罪。刑期明显增加。业内人士分析,这一先例的主要意义在于明确了国有企业投行关键岗位“国家雇员”的认定标准。这不仅会对判断范围产生直接影响,也将恢复国有保安公司员工对风险的职业认知。随着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银行业具有一定职级、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银行业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将受到更加严格的刑事监管。从监管政策角度看,杜鹏飞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实用证券共享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刑事判决进一步明确,此类违法行为一旦触犯构成工作犯罪的,将面临远远超过行政处罚的刑事处罚。这也向资本市场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证券监管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更加紧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将不断加大。 (编辑:魏敬亭) 2640530 一家实力雄厚的安全机构出人意料地投资了股票并退出。非法收入410万换来10年监禁。国有企业的身份被认定为“国家雇员” 216720 股市滚动新闻 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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