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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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记者冯家顺)最高人民法院12月8日印发5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应对新形势,努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急的问题。良好的物业关系需要物业服务商和业主共同维护。双方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充分履行义务。 《张某诉本公司公司案》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强制缴纳物业费,不得采用限制流量等超出合理限度的方式。ner 使用社区访问系统。 《某物业公司诉徐某某等人物业合同纠纷案》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房屋设计不合理等不属于物业服务商义务范围的事项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指导业主正确识别责任主体,依法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因“交接难”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在“某物业公司诉思雅某某物业服务合同案”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提供者拒绝支付费用的,要求物业服务履行法律上的诚实信用义务、留存服务财产的,不予支持。业主大会的决定是业主在社区共同主体对象管理中独立行使权利的重要途径。物业服务提供者不是小区业主,无权请求公民法院裁定业主会议决定的有效性。在“物业公司诉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房屋承包合同案”中,人民法院明确,物业服务提供者无权对业主大会选择、聘用新的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决定提起诉讼。这依法维护了业主大会决定的有效性,保障了业主的自治权。在审理财产纠纷时,我们不能个案处理。我们要着眼于解决矛盾的本质,真正化解矛盾。不同地区法院已积极探索多种物业服务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一批富有成效的经验和做法。在“物业公司适配物业服务合同”案件中,法院采用公民“巡回审判+示范调解”的方式,在社区现场开庭,以案释法,批量化解潜在纠纷100余起,取得了“办一案、管一案”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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